蔡岩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2-20 15:39:53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行贿罪
裁判日期:2014-12-05
法 官:薛思林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蔡岩
被告代理律师:石莉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岩,女,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金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X号。曾于2009年1月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2年11月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由辽宁女子监狱押解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莉,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4)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岩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延、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岩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蔡岩找到时任沈阳职工大学(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学院)培训处处长韩国宏(另案处理),请求韩国宏安排该校担任9月24日、25日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考点流动监考的老师违反监考规定“照顾”几名考生,便于考生舞弊,并许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韩国宏将其要求“照顾”的考生名单交由该校流动监考老师王某等并安排“照顾”一事。2011年9月25日下午,在一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后,被告人蔡岩通过葛某送给韩国宏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蔡岩为了使沈阳师范大学国家一级建造师考点的监考老师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请求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柳某违反监考规定帮助“照顾”几名考生,并在考试前以向柳某丈夫张某的银行卡中汇钱的方式,给予柳某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柳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蔡岩的供述等证据足可以证实被告人蔡岩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应以行贿罪处罚。被告人蔡岩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蔡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不否认。
被告人蔡岩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蔡岩系自首,且在追诉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减轻或免于处罚;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蔡岩找到时任沈阳职工大学(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学院)培训处处长韩国宏(另案处理),请求韩国宏安排该校担任9月24日、25日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考点流动监考的老师违反监考规定“照顾”几名考生,便于考生舞弊,并许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韩国宏将其要求“照顾”的考生名单交由该校流动监考老师王某等并安排“照顾”一事。2011年9月25日下午,在一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后,被告人蔡岩通过葛某送给韩国宏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蔡岩为了使沈阳师范大学国家一级建造师考点的监考老师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请求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柳某违反监考规定帮助“照顾”几名考生,并在考试前以向柳某丈夫张某的银行卡中汇钱的方式,给予柳某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5月2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移交蔡岩涉嫌行贿的案件线索,于6月10日将该案移交反贪污贿赂局。2014年8月27日和平区反贪污贿赂局将服刑的蔡岩从辽宁省女子监狱押解至沈阳市看守所。
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沈阳师范大学老师,被告人蔡岩为了使自己培训班的考生在沈阳师范大学考试时能够作弊方便,遂找到柳某在监考时帮忙照顾这几名考生,当时因为其丈夫张某也在被告人的培训班上课,不好意思当面拒绝,故回答称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能力,但后来被告人蔡岩仍将3.5万元人民币汇款到其丈夫张某的银行卡上,张某在被告人的培训班上课,所以被告人知道张某的银行卡号。后来在考试过程中,其没有照顾过这几名考生。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蔡岩的二级建造师培训班学习,因为需要交纳学费、报名费,所以被告人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号。被告人蔡岩找柳某帮忙照顾考生的事情其是后来知道的。
证人韩国宏的证言,证实其是沈阳市职工大学培训处处长,其学校老师负责2011年9月份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监考工作,被告人蔡岩找到自己要求帮忙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给予照顾,目的是让被告人培训班中的学员方便打小抄,当时就同意了,并把这几名要照顾的考生信息通过校培训处王某告诉了考场的其他监考老师,后来被告人蔡岩给其拿了2.5万元,其将5000元给了王某。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在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校培训处处长韩国宏找到自己称帮忙照顾几名考生,并给了一张写有考生名字的纸条,其当时答应了,后来其负责的楼层考场内也没有发生考生被驱逐的情形。
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蔡岩的公司上班,被告人蔡岩让其帮忙送给韩国宏2.5万元钱的事实。
被告人蔡岩的供述,证实其为使自己的培训班学员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舞弊方便,找到韩国宏要求照顾,并在事后通过葛某给予韩国宏人民币2.5万元,以及找到沈阳师范大学老师柳某要求在考试中照顾考生,并在考试前向柳某丈夫张某的银卡汇款3.5万元,但柳某到后来也没有答应过照顾考生。
工商档案,证实沈阳市金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岩。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9月23日张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为×××5167进账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
干部履历表,证实柳某和韩国宏均系事业单位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自然情况。
刑事判决书,证实蔡岩前科情况,其中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对于被告人蔡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岩系自首,且在追诉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蔡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韩国宏、柳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蔡岩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犯罪行为,且因被告人蔡岩如实供述行贿行为进而侦破受贿人韩国宏的受贿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蔡岩的供述,证人柳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蔡岩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得到柳某允诺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柳某的丈夫张某银行卡中汇款3.5万元的事实,其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已经完成系犯罪既遂,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蔡岩曾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岩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岩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思林
人民陪审员张宁
人民陪审员魏晓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