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2-20 14:16:35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感情基础、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28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王某
被 告:孟某
原告代理律师:刘艳敏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热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见习助理,:230881198612300110。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制药有限公司销售代表,:210103198310184520。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云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芳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被告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9日婚生子王某一出生。原告与被告初期感情尚可,生育子女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0月11日被告因给孩子看病为由把孩子带走。原告于2013年11月起诉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被驳回。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佐一归原告抚养,或准许被告行使探望权;3.大东区小津桥路42-10号2-7-1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某一(2010年9月29日出生,患有马蹄内翻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沈河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孟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间应相互宽容,善意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维护家庭的和睦,现双方有一子,年龄尚小,患有疾病,离婚对孩子的成长较为不利,且患病的孩子更需父母双方的照顾与呵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云娇
代理审判员刘芳
人民陪审员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