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2-20 14:05:38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04
法 官:王金利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时某
被 告:刘某
原告代理律师:石莉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郑州金水中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莉,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东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莉,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某诉称:2005年初,原、被告自由恋爱半年,于2005年7月7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冷漠、自私、对家人不闻不问。被告将原告出售的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售房款10万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到其自己名下,更加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还对原告大大出手,导致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刘真实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属于原告个人房款10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现在我们的孩子还小。我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原告多加关心、照顾,争取双方早日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时某与被告刘某于2005年7月7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真实(2009年12月10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时某与被告刘某系自主登记结婚,且已婚生一女,应当认为双方相处时间较长,了解较为充分,已经建立起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本着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从家庭长远利益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共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相信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金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代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