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王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2-20 11:24:45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102执730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判日期: 2016-12-26
合 议 庭 : 史新宁倪志搏庄玉伟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中国银行沈阳中山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组织机构代码:94331636-9。
负责人:胡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彬,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岩,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1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玉伟
审判员倪志搏
执行员史新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