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王宇、雷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2-20 11:20:49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沈和执字第2178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判日期: 2016-12-26
合 议 庭 : 史新宁倪志搏庄玉伟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中国银行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1784364-3。
负责人:赵雪松,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彬,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宇,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雷扬,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宇、雷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玉伟
审判员倪志搏
执行员史新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育泽